【案情】戴某生前曾有過兩段婚姻。1986年與龐大某結婚,二人共同生育一子龐小某,后龐大某逝世。2014年與蔡某登記結婚,婚后未生育或收養(yǎng)子女,后于2017年離婚。
2019年,戴某因病長期臥床,需要人陪護照顧,于是求助兒子龐小某,龐小某不但不顧不理,而且還表示不愿意負擔母親日后的治療費用。戴某找到前夫蔡某,雙方在律師的見證下簽訂《協(xié)議書》,詳細約定了醫(yī)療、飲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養(yǎng)遺贈等事項的權利義務。協(xié)議中明確約定,蔡某如能按該協(xié)議書約定事宜盡職盡責履行義務,待戴某過世之后,其名下安置房的房屋權益則贈與蔡某。
戴某與蔡某簽訂上述協(xié)議后,蔡某依約履行義務直至戴某離世。但當蔡某處理完戴某的身后事,拿出《協(xié)議書》主張自己的權利時,卻遭龐小某強烈抵觸。因龐小某拒絕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過戶手續(xù),蔡某將龐小某訴至法院,請求法院判決蔡某合法繼承戴某名下房屋。
【說法】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繼承人戴某與蔡某簽訂的《協(xié)議書》,性質上屬于遺贈扶養(yǎng)協(xié)議,協(xié)議簽訂過程是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簽訂完成的,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、合法有效,法院予以確認。龐小某作為戴某的兒子,在戴某患病情況下未履行其本該承擔的主要贍養(yǎng)、照顧義務,在戴某去世后主張法定繼承分配案涉房屋,法院不予支持。蔡某對戴某生前盡了照顧義務,依法判決原告蔡某受遺贈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權利。
審理法官表示,遺贈扶養(yǎng)協(xié)議作為一項獨立的繼承制度,在我國的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已有成熟經(jīng)驗,它能在老人自主、自愿的情況下,為老人晚年提供更好的物質供養(yǎng)、精神支持或陪伴,同時能夠為社會大眾提供明確、清晰、規(guī)范的行為準則和價值引導,有效保障老年人“老有所養(yǎng)、老有所依”。
(案例來源:最高人民法院,人民日報記者亓玉昆整理)
《 人民日報 》( 2025年02月20日 19 版)
(責任編輯:蔡文斌)